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5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奕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貳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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