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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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26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449,700元(即請求遷讓返還之高雄縣鳳山市○○街○○號4樓建
物之房屋稅現值425,700元與請求給付之租金24,000元合計449,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