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2號債權人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秀英 債務人 顏正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正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顏正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