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債權人 顏小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藍心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之金額計算方式為何?㈡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㈢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借款日期105年1月7日、清償日期105年2月1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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