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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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5號上訴人 吳培松 被上訴人 陳財弘
陳建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3,17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