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同盛
潘柏伸 陳淑柔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豐謙
游凱翔 游韻潔 游靜惠 游碧華 游柏銜 蔡游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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