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抗告人 王慎敏 抗告人與相對人 沈麗瑛 間履行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5年10月17日105年度審訴字第21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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