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6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5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綽號「 小張 」及「 志明 」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來源不明之他人所有之物(被害人及被害時間、地點見附表),竟仍於民國97年9月29日17時35分許前某時,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由「小張」及「志明」交付後,受寄藏放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201室之居處。嗣經警於97年9月29日17時35分許,在上開處所房間抽屜內及甲○○持有之皮包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 陳俊義 、 蘇信華 、 賴登春 、 羅嘉豪 (起訴書誤載為羅
家豪)、 陳佩君 、 唐浚幃 、 葉榮貴 、己○○、丁○○於警詢中、被害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訴,證人 蔡建寬 、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9份、陳俊義失車紀錄、 蔡榮貴 報案三聯單
、賴登春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各類證件名冊、丁○○個人基本資料及姓名更改資料、臺灣大哥大回覆電話基本資料各1份、門號申請書2份、合作金庫函文、電信資料查詢表及回覆各4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起訴書固認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申請人為丙○○)及易付卡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均屬贓物,而為被告所寄藏贓物之客體之一部。然查,上開丙○○所申請之提款卡,卷內並無何證據可資證明其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又易付卡門號則分別為戊○○、庚○○、己○○(後2門號)所申請,此亦經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未遺失上開門號且帳單並無異常等情,此外卷內亦無何證據可資證明上開門號係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綜上,上開物品既均無法證明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自難遽認係屬贓物,從而不得認屬被告寄藏贓物罪之犯罪情節之一部,惟此部分與本案有罪部分具單純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贓物│被害人│被害時間、地點││號││││├─┼───────┼───┼─────────────┤│1│健保卡│陳俊義│97年5月17日上午9時35分許│││(Z000000000)││,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1│││││2號前,連同自小客貨車遭竊│├─┼───────┼───┼─────────────┤│2│健保卡│蘇信華│97年3月中旬,在桃園縣桃園│││(Z000000000)││市○○○街○號5樓住處遭竊││├───────┤││││身分證│││││(Z000000000)│││├─┼───────┼───┼─────────────┤│3│健保卡│賴登春│97年8月8日20時40分許,在│││(Z000000000)││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連││├───────┤│同自小客貨車遭竊│││木質印章1枚│││├─┼───────┼───┼─────────────┤│4│健保卡│羅嘉豪│97年6月9日21至23時許,在│││(Z000000000)││桃園縣中壢市○○○街○號2││├───────┤│樓住處遭竊│││自然人憑證│││││WINNER卡(GP│││││00000000000000│││││1)│││├─┼───────┼───┼─────────────┤│5│健保卡│陳佩君│97年8月6日12時許,在桃園│││(Z000000000)││縣八德市松柏林237號3樓住│││││處遭竊│├─┼───────┼───┼─────────────┤│6│身分證│唐浚幃│97年6、7月間某日,在桃園│││(Z000000000)││縣中壢市火車站附近網咖,連│││││同皮夾遭竊│├─┼───────┼───┼─────────────┤│7│中華民國護照│葉榮貴│97年7月7日21至24時許,在│││(000000000)││桃園縣○○鄉○○村○○路11│││││1號後方巷子內,連同自小客│││││車遭竊│├─┼───────┼───┼─────────────┤│8│健保卡-有相片│己○○│96年7月間因金錢借貸,持左│││(Z000000000)││列物品抵押後遭侵占││├───────┤││││健保卡-無相片│││││(Z000000000)││││├───────┤││││身分證│││││(Z000000000)││││├───────┤││││木質印章1枚│││├─┼───────┼───┼─────────────┤│9│健保卡│ 康育誌 │原名康育誌,於96年1月3日│││(Z000000000)││更名為丁○○,於97年中旬,││├───────┼───┤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健保卡│丁○○│一貫中古汽車行」前置於自小│││(Z000000000)││客車內遭竊│├─┼───────┼───┼─────────────┤│10│合作金庫銀行提│乙○○│97年9月15日前某日,在其工│││款卡(卡號:││作處之便利商店內,連同錢包│││0000-0000-0000││遭竊│││-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