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