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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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24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陳情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
家法院)家事法庭分案原則第1條(下稱系爭規定)關於
同一家庭家事事件由同一股辦理之規定,有違法官法定原則
,向少家法院聲請分別重新分案遭拒。聲請人為此陳情,經
少家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高少家宗文字第
1130000112號函,以陳情人就同一案件接續陳述系爭規定
有所不當為由,函覆逕予存查,致聲請人無從獲得救濟,該
函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均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
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少家法院函,非屬法院裁判性質,不得據以聲
請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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