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姍姍
選任辯護人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姍姍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