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姍姍

選任辯護人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姍姍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