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25號
聲請人 林佩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
定終局裁定)對聲請人異議所為,法官評議時未具理由及訴
訟費用不應由聲請人負擔等主張,以合議庭法官於評議簿「
各員意見」欄表示「同意」,已符合法院組織法第106條
第1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關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
定,及聲請人為敗訴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二)自應負擔訴訟費用為由,認異議無理由
予以駁回。惟系爭規定一就法官於評議簿僅記載結論而未說
明理由是否合法一節,尚欠明確;另聲請人對法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遭法院駁回,是否屬系爭規定二所
指「當事人」亦不明確。是上開裁定及系爭規定一、二均牴
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徒執聲請人個人主觀上對系爭規定一、二之疑慮
,指摘法院關於適用法律之見解違憲,顯難謂已具體指摘確
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