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46號
聲請人 楊緯震 住屏東縣○○鄉○○○巷00號之2
相對人 楊佳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佳恩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