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五三六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