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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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3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35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支」字後補充記載「(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證據欄第9行之「及」字應更正為「即」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