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
調解筆錄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3號因96年度交易字第60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士珮書記官程欣怡調解委員葉名國朗讀案由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乙○○被告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除之前強制汽車責任險已給付貳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外,被告當場再以現金給付餘額捌萬元,由原告點收無誤。
二、被告同意原告將來所生相關醫療費用,逕由原告向強制汽車險之保險人申領。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原告當場具狀撤回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602號被告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如狀)。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程欣怡法官王士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