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5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巷5之2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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