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板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板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板秩抗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96年11月22日96年度板秩抗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該法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就本院板橋簡易庭96年10月17日96年度板秩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刑事普通庭於96年11月22日以96年度板秩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抗告,是揆諸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之規定,就本院普通庭所為之上開裁定即不得再抗告,茲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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