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保證金新臺幣拾捌萬元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應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本院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得以具保代之,再輔以限制出境,應可達確保其於日後審理、執行到庭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為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爰諭知被告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十八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出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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