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550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德祥 、甲○○、德亦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提出第三人 張惠春 將10張票據權利轉讓與
債權人之憑據,否則本件應以第三人張惠春為債權人。
2、請向德亦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之法院查詢其是否已向法院陳報清算人。
3、向登記機關申請德亦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若有選任清算人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否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