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39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新台幣138,438元,於事實理由欄中卻陳述債務人積欠之本金為67,886元,已計未收利息及帳務管理費用均為
0元,經本院民國97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說明上開矛盾,或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