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 呂紫盈 被告 楊易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6,438元【計算式:100萬元+訴訟繫屬前已發生(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萬6,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