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告 簡秀珊 被告 吳沈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