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7號原告 簡秀珊 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 律師被告 吳沈時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李律民 律師官寧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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