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聲請人 李信雄 聲請人 李岳峰 聲請人 李佳叡 聲請人 李岳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楷茵 (原名: 陳美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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