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三妹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到院(供參喪失期限利益及遲延利息之約定)。
二、承上,如需催告者,應一併提出催告函及催告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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