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05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賴昆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見本院卷第23頁、第54頁)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帳務編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4項約定,原告得按被告信用狀況,考量原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或風險損失成本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依第15條第5項約定,原告當期延滯繳款時應繳逾期滯納金(下稱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2期延滯繳款應繳逾期滯納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應繳逾期滯納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自106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9,070元之款項未清償(含本金7,459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470元、違約金1,200元,扣除調整帳款抵充違約金59元)。
㈡被告又於101年9月1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帳務編號
: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4項約定,原告得按被告信用狀況,考量原告資金成本、營運成本(含營運利潤)或風險損失成本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依第15條第5項約定,原告當期延滯繳款時應繳逾期滯納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延滯繳款應繳逾期滯納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應繳逾期滯納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自106年12月2日起亦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28,163元款項未清償(含本金25,78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272元、違約金1,200元,扣除調整帳款而抵充違約金94元)。
㈢被告復於104年9月18日與原告簽訂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下稱系爭貸款約定書),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90萬元,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9固定計算,並分48期按月攤還月付金。嗣兩造於106年5月2日簽訂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被告據此於106年4月26日再向原告借得20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99固定計算,並分36期按月攤還月付金。系爭貸款約定書第13條並約定延滯繳款時應繳違約金300元、連續延滯繳款2期應繳違約金400元、連續延滯繳款3期應繳違約金
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是依系爭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1,244,439元款項未清償(含本金1,171,478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37,691元、月付金利息34,070元、違約金1200元)。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1,6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信用卡、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月付金試算表、信用卡月結帳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3頁、第91至157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1,672元(計算式︰9,070元+28,163元+1,244,439元=1,281,6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育珍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被告應給付項目及│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其餘項目││金額(新臺幣)││││├────────┼─────┼────────────┼─────────┤│信用卡9,070元│7,459元│自107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1.起息日前已結算遲││││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延利息:470元││││79計算。│2.違約金:1,141元│├────────┼─────┼────────────┼─────────┤│信用卡28,163元│13,579元│自107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1.起息日前已結算遲││││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延利息:1,272元││││79計算。│2.違約金:1,106元││├─────┼────────────┤│││12,206元│自107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滿福貸個人信用貸│471,656元│自107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1.起息日前已結算遲││款1,244,439元││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9│延利息:37,691元││││計算。│2.月付金利息:││├─────┼────────────┤34,070元│││699,822元│自107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3.違約金:1,200元││││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99計算。││├────────┴─────┴────────────┴─────────┤│共計:1,281,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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