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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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家豪選任辯護人趙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項內之「 陳慶豪 」均更正為「葉家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理由欄乙、無罪部分內已載明該部分之判決對象為被告 賴柏祥蔡俊賢蕭俊宇豆皓宇 、葉家豪、 何宗倫劉家成周聚業謝侑良 等九人,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項內將其中被告姓名「葉家豪」記載為「陳慶豪」,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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