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李珍妮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
被 告 陳文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現況照片,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許雅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李珍妮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
被 告 陳文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現況照片,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