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李珍妮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
被   告  陳文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本件租賃標的現況照片,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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