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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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14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3年7月
9日起至民國133年7月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38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按月繳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8年3月27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1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高雄縣│林園鄉│溪州│808-716│建│74│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騎│合│││││││材料及│層│層│樓│計│││號│號││││││││範圍││││││房屋層數││││││├─┼───┼──────┼────┼────┼───┼───┼───┼───┼───┤│01│568│沿海路一段73│溪州段│鋼筋混凝│34.73│47.53│12.8│95.06│全部││││巷16弄6號│808-716│土造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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