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8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8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   告  陳珮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8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31日起至111
年7月3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8%計算,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詎被告自108年5月31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迄積欠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
據提出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紀錄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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