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犯罪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7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被告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審認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國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足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號所示之罪刑,固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所列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號│││(民國)│機關年度案號├──┬────┬────┼──┬────┬────┤得易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罰金之│││││││││(民國)│││(民國)│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1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2年度│102年5│臺灣│102年度│102年6│是│││防制條例││月20日│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51│月16日│新北│訴字第51│月9日││││(施用第│││2年度毒偵字│地方│5號││地方│5號│││││二級毒品│││第543號│法院│││法院││││││罪)│││││││││││├─┼────┼──────┼────┼──────┼──┼────┼────┼──┼────┼────┼───┤│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1年10│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2年度│102年5│臺灣│102年度│102年6│否│││防制條例││月22日│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51│月16日│新北│訴字第51│月9日││││(施用第│││2年度毒偵字│地方│5號││地方│5號│││││一級毒品│││第543號│法院│││法院││││││罪)│││││││││││├─┼────┼──────┼────┼──────┼──┼────┼────┼──┼────┼────┼───┤│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月│102年3│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2年度│102年7│臺灣│102年度│102年8│否│││防制條例││月14日│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10│月15日│新北│訴字第10│月4日││││(施用第│││2年度毒偵字│地方│50號││地方│50號│││││一級毒品│││第1881號│法院│││法院││││││罪)│││││││││││├─┼────┼──────┼────┼──────┼──┼────┼────┼──┼────┼────┼───┤│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月│102年3│臺灣新北地方│臺灣│102年度│102年7│臺灣│102年度│102年8│是│││防制條例││月14日│法院檢察署10│新北│訴字第10│月15日│新北│訴字第10│月4日││││(施用第│││2年度毒偵字│地方│50號││地方│50號│││││二級毒品│││第1881號│法院│││法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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