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7號聲請人 莊榮兆 被告 陳騰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82年度自字第577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再審書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並此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故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自應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既經駁回,亦無再予調卷之必要及閱卷可言,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