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他字第5號原告 陳趙淑惠 法定代理人 陳福壽 被告 趙陳碧
趙士慶 趙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1年度救字第148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基於同一法理,應認有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同法第8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4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嗣原告於本案即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22號訴訟程序中,撤回起訴在案,是本件訴訟業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原告第一至四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74,946元(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函在卷可稽。另原告第五、六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98,825元【計算式:2,996,633+302,192=3,298,825】,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373,771元【計算式:10,074,94+3,298,825=13,373,77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惟因原告撤回其訴,依同1項後段規定,原告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仍須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分之1即43,248元【計算式:129,744×1/3=43,248】,並依前開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一、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101年公告土地現│土地價值││├───┬────┬───┬───┬────────┤├──────┤│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元/平方公尺)│(元/新台幣)│├─┼───┼────┼───┼───┼────────┼─┼──────┼───────┼────────┼───────┤│1│新北市│新莊區│新工│二│220│建│1323│3969分之372│49,000│6,076,000│├─┼───┼────┼───┼───┼────────┼─┼──────┼───────┼────────┼───────┤│2│新北市│新莊區│中泰││640│建│80.15│4分之1│88,700│1,777,326│├─┼───┼────┼───┼───┼────────┼─┼──────┼───────┼────────┼───────┤│3│新北市│新莊區│中誠││435│建│91.26│4分之1│85,300│1,946,120│├─┴───┴────┴───┴───┴────────┴─┴──────┴───────┴────────┴───────┤│二、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物部分)│├─┬──┬───────┬───┬─────────────────┬────┬────────┬────────────┤│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物價值│備考││││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元/新台幣)││├─┼──┼───────┼───┼───────────┼─────┼────┼────────┼────────────┤│1│695│新北市新莊區中│加強磚│一層:61.53││全部│128,700│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泰段640地號│造│平台:13.20││││分處北稅莊二字第││││--------------││合計:74.73││││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36巷18號│││││││├─┼──┼───────┼───┼───────────┼─────┼────┼────────┤││2│1192│新北市新莊區中│鋼筋混│三層:77.69││全部│146,800│││││誠段435地號│凝土造│陽台:4.60││││││││--------------││合計:82.29││││││││新北市新莊區中││││││││││誠街73之2號│││││││││││││││││││││││││││├─┴──┴───────┴───┴───────────┴─────┴────┴────────┴────────────┤│附註:││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74,946元。【即6,076,000+1,777,326+1,946,120+128,700+146,800=10,074,9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