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國民身分證上甲○○之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扣案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上照片,為被告甲○○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明確(見警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國民身分證為被害人羅中文所有,非被告所有之物;而扣案疑為第三級毒品之葯丸53粒則與本件被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無涉,均不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羅永隆附錄法條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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