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陳美秀 被告 蔡依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71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美秀對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71號,被告蔡依晨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依達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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