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正將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苑韶 被告 吳苑瑜
王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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