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860號聲請人 蔡東穎 相對人 蔡藍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雖設籍於新北市土城區,然經本院以電話詢問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初即提出本件聲請111年7月27日之前,已入住南投縣○○鎮○○街000號億安養護中心,且不會再返回新北市居住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僅是戶籍登記於土城,案件繫屬時實際居住地為南投縣等情甚明。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