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5號聲請人 葉其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華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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