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俞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暨定應執行刑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其於民國108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22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暨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3年4月確定,於108年3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84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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