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18號聲請人陳文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5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影本及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至27頁),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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