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永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永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葉永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葉永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4日│10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77號│毒偵字第281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13│106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1658號││├────┼────────┼────────┤││判決│106年8月28日│106年9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13│106年度訴字第││判決││號│1658號││├────┼────────┼────────┤││判決│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聲請書誤載為│否(聲請書誤載為││、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1956號│執字第16575號│││(拘提中)│(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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