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張志明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張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科新臺幣40000元│││)│)│├────────┼────────┼────────┤│犯罪日期│106年6月25日│106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175號│速偵字第487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豐交簡字│106年度豐交簡字││事實審││第759號│第866號││├────┼────────┼────────┤││判決│106年8月9日│106年9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豐交簡字│106年度豐交簡字││判決││第759號│第866號││├────┼────────┼────────┤││判決│106年8月28日│106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355號│執字第16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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