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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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債權人 陳文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 吳明賢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支票票號IK0000000、IK00000000張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