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家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77、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相牽連案件之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7741、7995、8140、8301、8412號)被告洪家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46號案件,業經辯論終結,並分別於民國109年2月7日、同年10月8日宣判(分別為被告 張家駿 、 劉芳烙 、 曾雅君 部分,及被告洪家進部分),此有判決書2份附卷可參。而本案追加起訴係於109年10月14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14日彰檢錫速109偵緝277、278字第1099038260號函上之本院收案章戳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