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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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債權人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榮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黃淑婷現為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