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三兩茶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輝 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告 楊柏鴻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下午5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許在第29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