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陳琬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業將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臺灣時報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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