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靜榕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