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迴龍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如婷
蕭淑文 蕭水樹 蕭淑惠 蕭淑豐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 律師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永世隆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如婷
蕭淑文蕭水樹蕭淑惠蕭淑豐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 律師
楊祺雄律師劉法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歐陽傑 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詹文馨法官鍾任賜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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